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為求作法一致,比照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及勞動基金監理會,增列第二項規定,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