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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6 條
法規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由主任委員視審查事項之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
以一人為召集人,小組之決議,必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之。
法規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會有關單位
人員列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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