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 3、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代表之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