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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6 條
勞工福利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福利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福利之規劃、指導事項。
 (三) 關於推展職工福利事業之指導事項。
 (四) 關於勞工福利團體之登記、輔導事項。
 (五) 關於鹽礦工福利之推動事項。
 (六) 關於職工福利業務之研討、觀摩、表彰事項。
 (七) 關於青少年勞工及女性勞工福利之規劃、推行事項。
 (八) 關於事業單位設置女性勞工托兒、哺乳等福利設施之推動事項。
 (九)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教育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教育之規劃、推行事項。
 (三) 關於勞工教育團體之登記、輔導事項。
 (四) 關於勞工刊物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教育之調查、研究、改進事項。
 (六) 關於勞工教育教材之編纂、審核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教育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諮詢服務之推行事項。
 (二) 關於勞工育樂設施、休閒活動之規劃、指導事項。
 (三) 關於勞工生活改善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勞工建購住宅之籌劃、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儲蓄之推動事項。
 (六) 關於勞工輔導制度之推行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服務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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