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 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
    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
    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爰將工會組織類型化,於第一項規定如下:
(一)第一款規定企業工會:現行以廠場為組織範圍之工會,仍得維持,歸類為企業
      工會,如某某公司某某廠工會。至於非屬營利性質之團體、組織亦歸類為企業
      工會。另增列依法律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內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
      業工會,如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之控制公司及從
      屬公司之勞工、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具控制性持股關係銀行、
      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
(二)第二款規定產業工會:係指相關產業,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現行同一廠場產業工人所組織之產業工會,未來應改依第一款規定稱為企業
      工會。
(三)第三款規定職業工會:為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如駕駛員、泥水工之勞工所組織
      之工會。
(四)考量我國國情及教育之特殊性,宜對教師得組織之工會類型加以限制,以確保
      教師教學品質之穩定性,爰於序文規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
      會。
三、為促進職業工會團結並具代表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職業工會須以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為組織區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