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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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爰將工會組織類型化,於第一項規定如下:
(一)第一款規定企業工會:現行以廠場為組織範圍之工會,仍得維持,歸類為企業
工會,如某某公司某某廠工會。至於非屬營利性質之團體、組織亦歸類為企業
工會。另增列依法律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內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
業工會,如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之控制公司及從
屬公司之勞工、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具控制性持股關係銀行、
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
(二)第二款規定產業工會:係指相關產業,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現行同一廠場產業工人所組織之產業工會,未來應改依第一款規定稱為企業
工會。
(三)第三款規定職業工會:為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如駕駛員、泥水工之勞工所組織
之工會。
(四)考量我國國情及教育之特殊性,宜對教師得組織之工會類型加以限制,以確保
教師教學品質之穩定性,爰於序文規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
會。
三、為促進職業工會團結並具代表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職業工會須以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為組織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