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 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一項規 定之限制。
一、查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係依本法規定由全體勞工選舉之。而工會之理、監事如經企 業內部民主程序之選舉當選勞工代表,應尊重該企業內部勞工之多數決定,不應 有限制當選比例之規範,爰刪除第一項之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明訂單一性別人數占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實務運作上 多有占二分之一者是否符合該項規定之疑慮,為符合本項原旨,將該項規定「以 上」修正為「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