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 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 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一、第一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二、第四項遞移為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