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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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6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
四、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
五、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
    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
六、投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
    位。
七、投資國內外不動產及其證券化商品。
八、投資國內外商品現貨。
九、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十、從事有價證券出借交易。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項目。
前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額百分之六十。
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
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一、有關國外債券投資之信用評等等級,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
    虧分配辦法與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中均未明列,係於要點中予以規範,
    為法規體例之一致性,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但書,另於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規
    範。
二、為擴大本基金可投資範圍,增加獲利來源,並降低對其他資產之相關係數、分散
    風險,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四條及勞工保險基金
    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第一項第七款增列得投資國內外不動產。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業務職掌調整,本基金之監理業務移由勞動部辦理,
    第一項第十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提升本基金投資績效及整體資產配置考量,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
    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對於新制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新制勞退基金)未限制國
    內投資比率之規定,另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年度投資運用計畫擬定配置比率
    ,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五、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又參考新制勞退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均未有國外
    投資比率上限之規定,現行本基金國外投資比率上限規定相對較為保守,將局限
    其資產配置,恐影響基金績效,爰將國外投資上限由現行百分至四十提高為百分
    之五十,俾利全球投資佈局,提升基金收益。
六、現行第四項順移為第三項。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勞動基準法所成立之勞工退休基金以追求中長期穩定收益為目標,考量近年來國
    外投資收益良好,有利穩定基金長期收益,另近年來國際景氣逐步復甦,美歐央
    行逐步進行貨幣政策正常化、外匯情勢變動等諸多因素存在,為增加投資收益並
    有效分散風險,經以資產配置模擬管理系統設算,其國外投資比率可在百分之六
    十之範圍內,爰修正第二項國外投資比率,增加運用彈性,分散國內單一市場風
    險,以提升基金運用收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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