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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廢止)
第 6 條
勞工向本會申請補助律師費,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
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酬勞標準及下列文件:
一、第一審:起訴狀。
二、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書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文書影本
    。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