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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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本辦法補助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哺(集)乳室規劃及設置之妥適性。
二、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三、受僱者子女需要送托人數與實際送托人數之比率。
四、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五、收托時間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六、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
    托育服務空間設備規劃安排之妥適性。
七、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
辦法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編列情形、申請情況及視
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一、查有關托兒服務機構設置標準相關專業人員與收托人數比率,業於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子法中明定之;另本辦法第二條第三
    項業亦已訂定托兒設施設置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項目內容。
二、各款款次遞予變更。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規範哺(集)乳室補助審查項目,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
    其他款次順移。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一、配合本次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放寬托兒措施經費補助要件,無須再審查雇
    主與托兒服務機構之簽約家數及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
    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其後款次遞移。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配合本次修正第二條第三項「托兒措施」定義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新增托育服務型
態之補助項目,爰新增第一項第六款,明定前開托兒服務型態之經費補助審查項目,
應有空間設備規劃安排之妥適性,其餘款次配合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