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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集體涉訟輔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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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申請借貸裁判費及強制執行聲請費時,應提供相當
    擔保證明 (有固定職業之保證人二人擔保或店舖一家之舖保,或提供
    不動產擔保) ,並保證於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借貸之裁判費、強
    制執行聲請費用返還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未能依約償還借貸者,
    將依法追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