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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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 6 條
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
    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
    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單一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
    十。單一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
    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一、第一項第一款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五條
    第一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權益證券及債務證券投資額度之管控具一致性基準,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
    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投資
    國內債務證券之限額計算方式為以證券發行總額之比率控管,並刪除第一項第三
    款。
三、為基金管理運用實務需求,參照「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七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修正放寬第一項第四款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
    比率,並移列為第一項第三款。
四、考量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已將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率限制予以整併,且現行條
    文第二項對於債務證券發行公司或保證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規定,勞動基金運用
    作業要點已有詳細之規範,爰刪除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