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需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 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 第四項規定,按下列基準處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 日內繳納。 (一)第一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二)第二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第三次以上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