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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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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處分書及催繳函之郵件經退回者,本局應於郵件退回之日起五日
    內,移由欠費者所在地辦事處於六日內訪查郵件未能送達之原因,欠
    費者已遷移新址者,應另依新址寄發。
    本局由報章媒體或其他資訊知悉欠費(投保)單位遷移不明、歇業、
    解散時,應即函請辦事處訪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