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 ㎎/m^3  為每立方公尺毫克數,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
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粒狀或氣狀有害物之毫克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