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所稱 ㎎/m^3 為每立方公尺毫克數,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 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粒狀或氣狀有害物之毫克數。
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