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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為造林、伐木、造材、集材、運材而從事機械
集運材作業之場所下方,或對於因伐倒木、枯立木、原木等木材易生滾落
、滑動導致勞工危險之地區,應禁止勞工進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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