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內使用之裝卸機具,雇主或所有人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實施定期自動檢 查、重點檢查及必要之維修保養,並經常保持安全狀態。 使用前項裝卸機具者,應於使用前實施檢點;發現有異常,應妥為處理。 第一項之裝卸機具,及船舶設施不符裝卸作業有關規定或有異常,因屬他 人所有而無權限處理者,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上裝卸機具及設施:要求船方改善;船方未改善者,報請港口管理 機關(構)責成改善。 二、港口管理機關(構)所有之陸上裝卸機具:報請港口管理機關(構) 改善。
一、裝卸機具非僅位於陸上,亦包含船上,另船上除裝卸機具外,尚包含船上設施, 爰酌修第三項序文及第一款相關文字,另對於裝卸機具,及船舶設施不符裝卸作 業有關規定或有異常,因屬他人所有而無權限處理者,雇主應要求船方改善或報 請港口管理機關(構)改善,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更臻完備。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