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6 條
代檢機構非經廢止指定,不得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之代檢業務。
代檢機構經廢止指定後,應將實施代檢業務之專職人員、資料與以中央主
管機關委託費用購置之檢查設備及器具等,於三十日內移交指定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