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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第 6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作業環境監
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四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條次及表次變更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現行各種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資格取得,除接受教育訓練外,尚須通過安全衛生
    管理相關技術士技能檢定,且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驗
    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職類,經教育訓練期滿者,應發給期滿證明,而非結業
    證書,爰修正刪除第一項相關文字,以符體例。至上述測驗方式公告,中央主管
    機關將配合本規則修正,另行辦理。
二、配合本法有關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名稱之修正,將第一項之「測定」修正為「監測
    」。

【附表四修正說明】
配合本法及相關法規之修正,酌予調整各種訓練課程內容。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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