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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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本條規定最高使用壓力之定義。
二、鍋爐之安全首重者為應具一定之構造強度,其構造上所能承受使用上之最高壓力
即為最高使用壓力,爰予定義。壓力為蒸汽形成者,稱為蒸汽壓;由水形成者,
係以水頭壓力量測,以水注高表示,稱為水壓。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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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取消分款,合併敘述。
二、熱水鍋爐因無氣體之壓力,其液態之壓力稱為水頭壓力(pressure head) 。
三、溫度高低與壓力大小有關。指定溫度係指設計者於計算構造強度時,基於構造、
材質等設計條件,其所定使用上可容許之最高溫度,以資設計、選用材質及決定
鋼板厚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