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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本規則所稱最高使用壓力,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第
二種壓力容器在指定溫度下,其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壓力或水頭壓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一、文字修正,本條規定最高使用壓力之定義。
二、鍋爐之安全首重者為應具一定之構造強度,其構造上所能承受使用上之最高壓力
    即為最高使用壓力,爰予定義。壓力為蒸汽形成者,稱為蒸汽壓;由水形成者,
    係以水頭壓力量測,以水注高表示,稱為水壓。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一、文字修正,取消分款,合併敘述。
二、熱水鍋爐因無氣體之壓力,其液態之壓力稱為水頭壓力(pressure head) 。
三、溫度高低與壓力大小有關。指定溫度係指設計者於計算構造強度時,基於構造、
    材質等設計條件,其所定使用上可容許之最高溫度,以資設計、選用材質及決定
    鋼板厚度之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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