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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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額定荷重之定義。
二、未具伸臂或吊桿者,其額定荷重係自吊升荷重減去吊、抓斗等吊具重量所得之
荷重;具有伸臂、吊桿者,應視其構造、材質、伸臂或吊桿之長度、傾斜角之大
小、吊運車之位置等相對應情形下能承吊之最大荷重,扣除吊具重量所得之荷重
;自最大至最小傾斜角,或自最長伸臂至最短伸臂下所能吊升之各該荷重,於荷
重性能表或性能曲線表應有記載,可資遵循,故應考慮傾斜角、伸臂長度、吊運
車位置等變化,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爰分三項分別規定。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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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五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並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二項「固定式起重機、
」修正為「固定式起重機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