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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6 條
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引起職業災害,雇主應致力確認所使用物質之毒性,
尋求替代物之使用、建立適當作業方法、改善有關設施與作業環境並採取
其他必要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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