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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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略以:雇主對危害性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
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爰增列第二項之規
定,對控制設備之選擇,應依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其
風險等級,再依風險分級進一步選擇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
換氣裝置等控制設備。
-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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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現行條文第三項文意明確,避免條文結構過於龐雜,將後段以噴布方式從事
作業之規定移至修正條文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因部分噴布作業之暴露風險
較高,爰其危害預防控制設備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並於第七條另
予規範。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