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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6 條
鑄鐵鍋爐或鑄鐵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設施除另設鑄造品檢查單位外應
依左列規定。
一、製造設備:鑄造設備。
二、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具有從事製造鑄鐵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鑄造工作三年
    以上之經驗者。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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