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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機器人遇有第四條緊急停止或前條第三款狀況停止運轉時,其握持部應仍
能繼續穩定握持其所握持之物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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