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毒性氣體,指丙烯、丙烯醛、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 、氯甲烷、氯丁二烯、環氧乙烷、氰化氫、二乙胺、三甲胺、二硫化碳、 氟、溴甲烷、苯、光氣、甲胺、硫化氫及其他容許濃度在百萬分之二百以 下之氣體。 前項所稱容許濃度,指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規定之容許濃度。
一、配合法規名稱修正,將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修正為勞工作 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二、配合法制體例,將原括號但書移列至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