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6 條
衝剪機械之安全裝置,應具有下列機能之一:
一、連鎖防護式安全裝置:滑塊等在閉合動作中,能使身體之一部無介入
    危險界限之虞。
二、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
(一)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在手指按下起動按鈕、操作控制桿或操作
      其他控制裝置(以下簡稱操作部),脫手後至該手達到危險界限前
      ,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
(二)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以雙手作動操作部,於滑塊等閉合動作中,
      手離開操作部時使手無法達到危險界限。
三、感應式安全裝置:滑塊等在閉合動作中,遇身體之一部接近危險界限
    時,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
四、拉開式或掃除式安全裝置:滑塊等在閉合動作中,遇身體之一部介入
    危險界限時,能隨滑塊等之動作使其脫離危險界限。
前項各款之安全裝置,應具有安全機能不易減損及變更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文字修正。
三、第一款配合第四條刪除贅字「勞工」,本款旨在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危險界限,
    故是否屬於「勞工之身體」,顯非重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將「具有下列機能」修正為「具有下列機能之一」,以闡明衝剪機械安全裝置並
    非應兼具各款所定機能,實務上,安全裝置具備各款所定機能之一即可;另將「
    防護式安全裝置」修正為「連鎖防護式(Interlock guard )安全裝置」,以符
    合其功能性。
二、將衝剪機械滑塊等之「動作」修正為「閉合動作」,以資妥適;因衝剪機械之上
    模與下模、上刃與下刃或壓具與工作台之間隔,隨作動而減少時,稱為閉合動作
    ,此時,如人體任一部位侵入該區域,即有夾傷之虞。反之,該動作如為間隔擴
    大者,則無危險之虞,無須限制,爰予修正。
三、將「按鈕等」修正為「操作部」,因衝剪機械之按鈕必須用力壓才能按下,工作
    者每日作業須按壓數百次以上,為減輕前揭重複性作業產生之疲勞,並防止促發
    肌腱炎等肌肉骨骼傷害,故衝剪機械起動開關得採用按鈕、操作控制桿以外之其
    他操控裝置,包括觸控式面板或運用現代科技研發之新類型操控裝置產品,以更
    臻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順應國際機械發展趨勢,符合實務面需求,爰予修正
    。
四、增列第二項,各種安全裝置,應具有安全機能不易減損及變更之構造,以確保安
    全功能須能維持有效性及耐久性。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文字更正,將第三款之「感應式安全設置」修正為「感應式安全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