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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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文字修正。
三、第一款配合第四條刪除贅字「勞工」,本款旨在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危險界限,
故是否屬於「勞工之身體」,顯非重點。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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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具有下列機能」修正為「具有下列機能之一」,以闡明衝剪機械安全裝置並
非應兼具各款所定機能,實務上,安全裝置具備各款所定機能之一即可;另將「
防護式安全裝置」修正為「連鎖防護式(Interlock guard )安全裝置」,以符
合其功能性。
二、將衝剪機械滑塊等之「動作」修正為「閉合動作」,以資妥適;因衝剪機械之上
模與下模、上刃與下刃或壓具與工作台之間隔,隨作動而減少時,稱為閉合動作
,此時,如人體任一部位侵入該區域,即有夾傷之虞。反之,該動作如為間隔擴
大者,則無危險之虞,無須限制,爰予修正。
三、將「按鈕等」修正為「操作部」,因衝剪機械之按鈕必須用力壓才能按下,工作
者每日作業須按壓數百次以上,為減輕前揭重複性作業產生之疲勞,並防止促發
肌腱炎等肌肉骨骼傷害,故衝剪機械起動開關得採用按鈕、操作控制桿以外之其
他操控裝置,包括觸控式面板或運用現代科技研發之新類型操控裝置產品,以更
臻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順應國際機械發展趨勢,符合實務面需求,爰予修正
。
四、增列第二項,各種安全裝置,應具有安全機能不易減損及變更之構造,以確保安
全功能須能維持有效性及耐久性。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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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更正,將第三款之「感應式安全設置」修正為「感應式安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