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 告前條獎勵之申請程序、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政府資源限制,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內職業安全衛生之發展趨勢及經費 編列情形,得按年度公告職業安全衛生獎勵方式等規定,爰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