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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
告前條獎勵之申請程序、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政府資源限制,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內職業安全衛生之發展趨勢及經費
    編列情形,得按年度公告職業安全衛生獎勵方式等規定,爰增訂本條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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