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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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6 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
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
    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
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業技師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技師之一:
(一)化學工程技師。
(二)職業衛生技師。
(三)機械工程技師。
(四)電機工程技師。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各目所定技師之一。
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技師資格之一者,
得為同一人。
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一、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用詞及製程安全評估定期
    實施辦法規定,對評估小組成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資格等,酌作文字修正。
二、事業單位應選列所屬勞工擔任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未置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時,得
    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相關執業技師擔任,爰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基於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會銜發布廢止,另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業經制定公布,爰將第二項第二款
所定「技術顧問機構」修正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配合考試院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將工礦衛生技師類科名稱修正為職業衛生技師,爰酌作
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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