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參加選拔方式: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 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職業安全衛生: (1)推薦: 甲、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職業健康照 護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 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乙、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 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 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 ,向初審單位自薦。 2.勞工健康服務:由勞動檢查機構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健康服 務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之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變革,刪除榮譽自護單位等相關規定。 三、配合「國家工安獎」之施行,及本要點名稱之修正,刪除「全國性」用語。 四、餘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