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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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衛生署一百年四月十三日公告修正之「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
程序」,將「新制醫院評鑑」修正為「醫院評鑑」。
二、餘文字修正。
-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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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移列至本條文前段,爰予刪除,其餘款次順移;第二款第一
目配合衛生署更名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文字;另第二款第二目配合第二十一條
之修正,爰增訂之。
二、考量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尚包含視力、辨色力及聽力等理學檢查,爰增列醫
療機構應備有相關檢查設備。
三、餘文字修正。
-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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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條次變更,修正第二目之條文條次
-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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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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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酌衛生福利部建議,第二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正第二款第二目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