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 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 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失能補助者,其遺存障害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 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將涉及對身心 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二、又第三項失能補助之失能種類,並不限於「肢體」、「器官」,尚包含「精神」 及「神經」之失能種類,為免誤解,爰將「身體遺存障害」修正為「遺存障害」 ,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