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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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
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一、為使繼續加保者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計算時點明確,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本法第三條已定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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