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 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一、為使繼續加保者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計算時點明確,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本法第三條已定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爰修正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