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養子女者,並需載有收養日 期。申請人與死亡勞工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 本。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減少戶籍謄本使用量,簡化補助案件申 辦手續,爰修正本條第四款規定之應備書件,改以戶口名簿影本取代戶籍謄本,另透 過戶政司檔案傳輸及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資料加以比對,以確保核發補助之正確 性,同時達到簡政便民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