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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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6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養子女者,並需載有收養日
    期。申請人與死亡勞工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
    本。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減少戶籍謄本使用量,簡化補助案件申
辦手續,爰修正本條第四款規定之應備書件,改以戶口名簿影本取代戶籍謄本,另透
過戶政司檔案傳輸及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資料加以比對,以確保核發補助之正確
性,同時達到簡政便民成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