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6 條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誤坐或誤用他人試卷 (卡) 作答者。
二、拆開試卷或彌封角者,或裁割試卷 (卡) 用紙或污損試卷 (卡) 者。
三、撕去卷面浮籤或於試卷 (卡) 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者。
四、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或繳卷後,未即出場且經勸導
    不聽從者。
五、考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出場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