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 6 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單位,應依據各職類「承
辦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以下簡稱自評表) 自
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連同自評表一式二份備函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評鑑:
一、設立、登記許可或立案證明。
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但公立機構不在此限。
三、二年以上之租約或借用同意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