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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廢止)
第 6 條
夜間部設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
部之教務、輔導、行政等工作,由本職訓機構主任視訓練職類及受訓人數
,就原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人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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