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6
六  各機構為因應課程需要,於訓練師未聘滿額時,得聘請中心以外人員
    兼授課程。但如屬新增辦之職類,經評估非現有訓練師所能擔任課程
    時,不在此限。外聘職業訓練師資視其學經歷及工作資歷,比照大專
    院校或高職學校專業課程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並得按規定發給交通
    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