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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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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收容費用額度:
(一)收容單位收容外籍勞工,所需膳宿及相關費用,每名外籍勞工每日
      由職訓局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元;惟受職訓局經費補助之地方主
      管機關採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其收容外籍勞工
      所需費用,應由上開補助經費中勻支,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申領經
      費。
(二)收容單位未依本要點五、(一)(二)(四)(五)規定期限內通
      報職訓局者,應就未依限通報之事實及理由函報職訓局核處,如無
      正當事由,不予補助收容經費。
(三)收容單位收容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外籍勞工,如可歸貴於外籍勞工
      ,不予補助收容費用;如不可歸責於外籍勞工者,以職訓局函知地
      方主管機關及收容 單位之發文日為補助收容費用之載止日。
(四)地方主管機關為安排外籍勞工至所委託之收容單位安置,其所需人
      員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要點規定,得向職訓局申請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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