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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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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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原條文有關省主管機關規定;列為
第一項。
二、因應廢省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主管機關應主
動會同主管原住民事務之最高單位會同辦理;爰增列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
項。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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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
「勞動部」。
二、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