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所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認定者。
配合本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參酌社會救助法規定,將生活扶助戶修正為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並刪除第十五條條文,爰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