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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其業務性質辦理下列個別化就業服務業務: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個案管理工作。
二、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
三、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
四、開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五、身心障礙者工作分析及職業分析。
六、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七、職務再設計。
八、就業輔具服務。
九、就業適應輔導及訓練。
十、建立轉銜體系,接受轉介個案。
十一、求才服務。
十二、其他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就業之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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