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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或團體,
係指下列機構或團體:
一、政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專案者。 
二、政府委託或全額補助辦理職業訓練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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