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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
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優先
進用原住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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