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 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 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 予經費補助。
一、地方政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固定之經費,舉辦各類職業訓練,培養受僱者 之職業技能,以開發人力資源。 二、顧老育幼等照顧工作應為家庭、社會之共同責任,但多數受僱者卻常因為托兒、 托老問題而無法參與各類職業訓練,故明定政府部門辦理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時 應提供相關托兒、托老服務,以保障其權益。
配合法案名稱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