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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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
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並參照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將第
一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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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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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定明申請人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審議時,應以書面為之,並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進行審議。
三、第二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移列,增訂申請人申請審議時,應檢附原行政處分有
關文件。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另定明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
附委任書。
(三)配合第二項用語,將第四款「決定機關」修正為「原行政處分機關」;另考量
首長姓名無載明之必要,爰予刪除。
(四)另為解決實務上申請人同時申請審議及提起訴願,致同一案件進入不同救濟程
序後,可能衍生之問題,爰於第六款定明申請人應表明就原行政處分有無提起
訴願之相關資訊。
四、增訂第三項定明申請人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應擇一程序進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