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於執行年度終了前,將執行成果及核 銷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政府預算編列,定明各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執行年度終了前,將其執行成果 及核銷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掌握實際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