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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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第 6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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