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對有就業意願之轉銜個案應評估是否 適合職業重建,必要時得轉介職業輔導評量,據以擬定個案之職業重 建計畫,提供派案或轉介等服務,並於正式接案後十四日內將接案情 形先回報轉出單位,並於六個月內將輔導就業、職業訓練或轉介其他 單位情形回報轉出單位,對於穩定就業者繼續追蹤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