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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僱用獎助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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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給付方式:
 (一) 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方式每僱用一名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上述三、
       (一) 所列人員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
      上者 (惟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者) ,按僱用人數,
      每名每月補助新台幣五千元,如為雇主減少僱用外勞,同時增加進
      用本勞,每僱用一名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上述三、 (一) 所列人
      員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上者 (惟身心
      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者) ,按僱用人數,每名每月補助
      新台幣八千元整,最高均以十二個月為限。但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
      工,合併領取本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二) 申請人資格經審核合格後,由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逕予核發。
 (三) 實施要點及作業須知所訂對象於獎助期間離職,即停止給付本項獎
      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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