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給付方式:
(一) 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方式每僱用一名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上述三、
(一) 所列人員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
上者 (惟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者) ,按僱用人數,
每名每月補助新台幣五千元,如為雇主減少僱用外勞,同時增加進
用本勞,每僱用一名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上述三、 (一) 所列人
員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上者 (惟身心
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者) ,按僱用人數,每名每月補助
新台幣八千元整,最高均以十二個月為限。但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
工,合併領取本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二) 申請人資格經審核合格後,由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逕予核發。
(三) 實施要點及作業須知所訂對象於獎助期間離職,即停止給付本項獎
助。